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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进一步鼓励企业整合重组实施办法
温州市进一步鼓励企业整合重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16  点击:

为鼓励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司法重整、产业链延伸、品牌联盟等形式实施整合重组、做强做大,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赶超发展,再创辉煌的良好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在整合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合并过户时,相关税费的地方留成可用部分将给予全额补助用于技术更新改造, 并免收房屋转移交易费。资产暂未合并的企业,子公司租赁母公司厂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涉及市重大整合重组项目,有关房产税、营业税等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研究解决。

  二、整合重组企业,继续享受原企业(包括被整合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可合并被并购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容量;整合重组项目涉及基建审批、环评、安评、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书,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整合重组后,与控股、参股企业有资本或品牌关联度的荣誉、统计数据、税款入库数等,经批准备案后可以统一纳入集团公司管理与共享。

  三、企业通过整合重组后,上交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比上年度新增部分(重组第一年为实缴税金减去上一年度整合重组前各企业实缴税金之和),由同级财政予以50%奖励,连续实行3年。对负债率高、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自并购重组年度起,并购重组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连续三年给予全额奖励(以并购重组实际承债额为限)

  四、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五、企业在兼并、新设、折资入股时,被重组的企业所占土地性质属于行政划拨的,由被重组方在并购重组前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40%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完税后,再由并购重组方按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六、企业整合重组,对其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整合重组期间技改项目按照《关于全市加大技术改造促进机器换人的实施意见》规定给予财政补助支持;相互之间在辖区内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和进口设备的,经批准可继续免交关税。

  七、企业整合重组在吸收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整合重组企业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的类别认定,按参与重组各出口企业重组前的分类管理类别从高确定。

  八、整合重组企业的利益相关方自愿申请司法重整的,由司法部门给予司法辅导帮扶重组,鼓励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司法重组,属于司法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同时在整合过程中若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按规定可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九、在整合重组过程中,对依法妥善处置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经申请同意可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的规定,参照困难企业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等优惠政策。

  十、对整合重组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在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支持。整合重组企业涉税业务由相关部门对企业做好税收政策辅导工作,按规定落实税收有关优惠政策,尽可能地降低企业重组成本。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企业整合重组,加大信贷授信额度和并购贷款支持力度,简化信贷程序,进一步优化结算服务。

  十一、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或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对行业内关停倒闭企业或资不抵债困难企业实施整合重组,促进行业整合提升。对整合重组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行业协会(商会),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奖励。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整合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仍在温州区域内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对我市企业的整合重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到国有、集体资产的,须严格按相关程序办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整合重组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43)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整合重组的补充意见》(温政发〔201248)同时废止。

  说明:温州市进一步鼓励企业整合重组实施办法为《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366)附件3的内容。